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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改過銷過申請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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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改過銷過申請公告

2026.02.02 (一)12:00 ~ 2026.03.09 (一)23:59
單位公告

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改過銷過申請公告

申請期限:

請於115年2月24日起(上班時間)至行政二館1樓生輔組辦公室向顏楚祐助理辦理申請,截止日期為115年3月9日(一)下午5時前,攸關個人權益,請同學務必掌握時間。(依據本校學生改過銷過施行準則第三條)

適用對象:

學生因故觸犯校規,凡受懲處未達退學、開除學籍之處分且為初犯,自受處分日起至申請改過銷過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,具悔意提出申請者,若於畢業前(畢業當年7月31日止)符合本規定,均得為改過銷過之對象。如銷過後再犯同類過失,不得再提銷過申請。(本校學生改過銷過施行準則第二條)

執行方式:

學生改過銷過,採校園服務方式,執行原則如下:

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執行,並負責督導考核,考核事項包含出席及執行實況。校園服務期間再犯校規者,由生輔組簽請撤銷本次申請。

銷過期間,若因重大事故中斷,須檢附證明並獲課外活動組同意。未獲同意者, 駁回本次銷過申請;經同意者,嗣後應補足時數。

申誡一次,應執行 8 小時校園服務;申誡二次,應執行 16 小時校園服務。記過一次,應執行 24 小時校園服務;記過二次,應執行 48 小時校園服務。大過一次,應執行 72 小時校園服務;大過二次,應執行 144 小時校園服務。以上服務時數之執行得分次實施,並不得影響上課。(本校學生改過銷過施行準則第四條)

 

學生於畢業前完成校園服務並通過考核者,由生輔組註銷懲處紀錄,受懲處學期之操行分數扣減仍依規定辦理。

(本校學生改過銷過施行準則第五條)